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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刘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后徐某拒不履行,刘某诉请强制执行。审理中查明,该房产系徐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徐某名下,离婚协议未明确排除父母权益。此外,刘某提交一段录音,显示徐某曾口头承诺配合过户,但无书面补充协议。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对徐某父母出资部分的处分,以及该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或产生强制执行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视听资料(录音)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徐某违约。徐某辩称房产涉及其父母出资,离婚协议未经父母同意,处分行为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范围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第三人财产权益时的效力边界。即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子女所有,若该房产实质涉及第三人(如父母)出资且未获其追认,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产生强制过户效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物权法定原则的裁判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