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徐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徐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徐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江某某辩称已履行协议,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履行后的财产隐匿认定及分割比例,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中的经济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离婚前突击转账;被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部分还款记录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围绕转账性质及是否构成恶意隐匿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存款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强调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遏制离婚前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