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方案。离婚后,吴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且韩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前后,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股权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额巨大。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追究吴某违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吴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涉及继承与析产的复杂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韩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股权变更记录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吴某辩称相关资产属个人债务清偿,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财产转移的时间点与金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及股权分割的条款;二、吴某向韩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三、驳回吴某其他抗辩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吴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隐匿财产条款的可撤销性及惩罚性分割原则。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直接支持多分或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