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2022年,于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名下某科技公司股权以明显低价转让给亲属,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并主张对蒋某隐匿的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蒋某辩称转让系正常商业行为,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在未登记离婚情况下的效力认定,以及婚内财产转移行为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专业资产评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并申请对涉案股权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蒋某提交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资金流向证明,主张交易公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双方正式登记离婚前不生效;二、被告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于某有权主张分割;三、鉴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判决原告于某分得上述款项的70%,即105万元;四、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不生效的法律原则,同时强化了对婚内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裁判启示在于,即使未正式离婚,一方恶意处置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分割或主张少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财产秩序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