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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应于离婚后三个月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小区房产过户至邓某名下,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十万元。协议生效后,吴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且长期拖欠补偿款。邓某主张,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财产让步系基于对吴某悔改及履行承诺的信任。现吴某不仅未履行过户义务,还试图将房产另行抵押,严重损害邓某合法权益。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义务,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未进行开庭听证,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邓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曾实施家暴及双方协商过程)进行核实。吴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资金周转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确认吴某违约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责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邓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责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三、驳回邓某其他执行申请事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书面审理中结合家暴背景,强化了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导向,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否则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