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蒋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离婚后,博某某发现蒋某某在协议履行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流水等方式,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该部分财产。博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追究违约责任。蒋某某辩称相关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去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蒋某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质证。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导出的交易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资金异常流向。蒋某某虽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原始载体,法院依法推定博某某主张成立。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在涉财产隐匿转移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认定规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始电子载体,法院可依法推定对方主张成立,体现了司法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