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胡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胡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胡某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限期履行。然而,胡某某未按约支付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要求履行协议并赔偿。被告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原告提供的所谓“过错证据”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境外监控录像,不具备合法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离婚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效力及证据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催款记录以及一份经公证的境外监控录像鉴定意见,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过错。被告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了一份经公证的境外通信记录,证明双方系和平分手。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及证明力,并询问了双方关于协议签署背景的细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法院强调,即便存在离婚协议,若原告主张的“过错”缺乏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持,且协议本身未明确约定因特定过错产生的额外赔偿条款,仅以协议未履行主张损害赔偿难以获支持。同时,涉外证据需严格符合形式要件,否则不予采信,体现了司法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