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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陆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陆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江某某追偿,江某某代为清偿后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偿还。陆某某以军人身份及协议未生效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非直接负债方的约束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协议履行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催款函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已履行代偿义务。被告陆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书面答辩意见,主张协议存在瑕疵。双方就债务分担比例及履行期限进行书面质证与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被告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就本案债务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即便涉及军人婚姻,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非直接负债方在代偿后有权向约定承担方追偿。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及对军人合法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