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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因彭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彭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然而,离婚后彭某某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且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沈某某持此前法院出具的确认离婚协议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彭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迹象,且其暴力行为导致沈某某身心受损,沈某某据此主张在财产分割执行中应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要求立即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并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原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彭某某实施家暴的报警记录作为书证。彭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执行法官通过审查书面证据,确认原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且彭某某未按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彭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沈某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沈某某名下;二、彭某某一次性支付沈某某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本案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快速实现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彰显了法律维护家庭伦理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