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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于某涉外离婚协议未履行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将位于中国境内的某房产过户至谢某名下,并补偿谢某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于某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及付款义务。谢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协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效力认定,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处分条款的可执行性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谢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结婚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登记证明以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于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并确认了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谢某办理位于[具体地址]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国内法院的可执行性,强调了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处分约定的法律约束力,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