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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吴某某抚养,曹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吴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并拒绝履行原协议中的探视权安排,曹某某遂起诉要求强制履行探视权条款。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母亲是否有权单方中止探视及原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多次探视受阻的沟通录音;被告吴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哺乳期诊断书,证明孩子确处于特殊生理阶段,需母亲全天候照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时,法院需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稳定生活环境。探视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利益,母亲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对探视方式的抗辩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