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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陈某某怀孕,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邓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孕期营养费共计15万元,以弥补其婚内过错。协议签订后,陈某某进入哺乳期。然而,邓某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仅支付少量金额后便断绝联系。陈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邓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额外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孕期及哺乳期,且争议核心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孕期产检病历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邓某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沟通记录的真实性,确认被告存在过错及未履行协议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邓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及依法认定的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在特殊生理时期(孕期、哺乳期),无过错方仍有权依据协议主张权利。法院对电子数据的采信强化了家事案件中事实认定的规范性,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