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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婚后因朱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于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朱某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五十万元。协议生效后,朱某仅支付首期款项,余款逾期未付。于某遂以朱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审理中,于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离婚调解书,证明家暴事实及朱某违约行为;朱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经济困难,请求减免部分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情况展开辩论。于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签署的离婚调解书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家暴情节及朱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履行能力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朱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二、于某放弃主张违约金;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家暴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单方免除义务。同时,通过二审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纠纷,既保障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契约精神并重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