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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平分。离婚后,彭某发现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并转移巨额存款及房产收益,且韩某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彭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因韩某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韩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承认隐匿事实,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履行后的财产隐匿认定及过错赔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彭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交易合同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韩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被告韩某虽出庭但未提交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结合书证形成证据链,认定韩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二、被告韩某向原告彭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韩某向原告彭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及存在重大过错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对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强化了家事审判中对隐蔽性财产行为的审查力度,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