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某于协议签署后十日内支付谭某某经济补偿款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然周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亦拒绝配合过户,导致谭某某在独自抚养幼儿期间经济陷入困境。谭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周某某违约,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未履行的财产给付义务,涉及隐私保护及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程序上,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哺乳期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用以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周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暂时无力支付。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谭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周某某于上述款项付清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过户手续;三、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通过诉前调解与不公开审理,既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