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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过户至于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朱某以未收到于某提供的“无过错证明”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于某遂起诉要求强制履行。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涉外婚姻背景及协议履行争议,且于某提交了一段朱某承认收到款项但故意拖延过户的录音作为关键证据,主张朱某恶意违约,损害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协议效力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构成违约。于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履行前置义务且朱某存在主观恶意。朱某辩称录音系偷录,合法性存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录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证据规则,予以采信。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情感纠葛,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引导双方理性解决财产分割后续问题。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二、原告于某自愿放弃剩余补偿款请求权,作为对被告配合过户的让步;三、双方就本案离婚协议履行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一方以未获特定证明为由拒绝履行财产分割义务的,不构成正当抗辩。同时,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违约事实的有效证据。本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涉外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