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李某需在离婚后一年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李某未按约配合过户,且长期阻挠张某探视子女。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并保障探视权。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身份认定及跨境执行难题,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诉性及探视权受阻的救济途径。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多次探视受阻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被告申请对房产价值及子女意愿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状且子女意愿倾向母亲。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障碍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因素对协议执行的影响及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虽具合同效力,但若涉及物权变动未登记,需通过确权之诉而非单纯履行之诉解决。同时,探视权受阻应通过行为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救济,而非直接否定协议效力,为涉外家事纠纷提供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