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离婚时,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韩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谭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然而,韩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及具体金额认定。韩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胁迫签署且金额过高,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协议履行争议,法院需对协议效力及违约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支持谭某某的执行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谭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涉外离婚协议原件、过错行为初步证据及韩某某未履行的银行流水记录。韩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过错事实的关联性,结合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对协议效力及违约事实进行了认定,未开展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确立了在被执行人未提出有效反证时,法院可依据书面证据直接认定违约事实的规则。对于规范涉外家事纠纷执行、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