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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军人)与江某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后江某某以马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财产交付义务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马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协议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马某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双方仍在共同生活,试图证明感情未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适用再审程序。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文本及催款记录;马某某作为第三人提交了双方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及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生效,且强调了军婚保护原则。在涉军婚姻纠纷中,法院需严格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防止利用虚假诉讼侵害军人合法权益,对规范涉军家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