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吴某某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吴某某未按约定配合探视,且长期阻挠冯某某行使权利。冯某某遂起诉要求履行探视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吴某某仍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冯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不适合探视,并提交证人证言佐证。冯某某辩称家暴指控不实,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及探视安排的实际履行障碍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吴某某提交了多名邻居及亲属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冯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从而否定其探视资格。被申请人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过往探视记录及报警记录(证明无暴力行为),反驳吴某某的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原生效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刚性约束力。即使一方对另一方品行存疑,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禁止探视情形(如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得单方中止探视。再审程序严格审查证据效力,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