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高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于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高某以于某再婚且处于哺乳期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并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履行协议支付拖欠抚养费。高某辩称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实际由其照顾,请求驳回诉请。双方对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孩子实际居住情况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效力及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高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高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邻居证言,试图证明孩子由其实际照料。双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存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若干元;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约束力,即使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前,原协议仍有效。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对类似抚养费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