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过户至高某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50万元。然而,张某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未按期支付补偿款。高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张某某存在违约事实及催告过程。张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因银行解押流程复杂导致逾期,并非恶意违约。双方就履行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解除相关抵押登记;二、张某某于过户当日向高某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0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诚信履行。通过二审调解结案,既保障了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