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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被告未按约支付补偿款,亦拒绝配合房产过户。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义务,支付补偿款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记录作为证据;被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状况,但未能提供已履行付款或过户义务的凭证。双方围绕协议真实性及履行情况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曹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严格履行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