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曹某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曹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董某发现曹某在董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董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抚养费支付的条款。曹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董某隐瞒了子女真实健康状况,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特殊时期对抚养义务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较为清晰,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曹某违约事实及隐匿财产线索。曹某提交了书面异议书,主张协议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特别是证人证言对曹某主观恶意的佐证作用。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虽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财产隐匿争议,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策略调整的现实,提示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强化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