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刘某(军人)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婚前协议约定:若因刘某服役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王某放弃房产分割权,但刘某需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补偿款。后双方协议离婚,刘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履行协议。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且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补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刘某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王某则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曾口头承诺履行及双方协商过程;刘某提交了其服役期间的收入证明及部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履行能力受限及条款不公。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二、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协议中财产补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军人配偶权益保护与协议严守原则的平衡。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不公开审理对隐私保护的重视,以及调解在化解涉军家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