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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陆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陆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前夕,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隐匿转移巨额存款。陆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焦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且陆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截图仅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拒绝配合提供完整账户明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证据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再审审查。陆某某提交了部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及焦某某名下账户异常变动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焦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焦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隐匿事实,并质疑证据形式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来源合法性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结合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二、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中,对于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若能与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对方无法反证,法院可依法认定隐匿事实,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