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刘某抚养,陆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位于国内的房产归陆某所有。离婚后,刘某未按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以陆某探视方式不当为由,长期阻挠其行使探视权。陆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并保障探视权。本案涉及跨境法律文书效力认定及涉外家事纠纷中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陆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原件、过往探视受阻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刘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陆某探视行为干扰子女生活,并提交学校老师证言及日常监控视频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围绕协议履行细节及探视权行使边界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陆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陆某承担;二、陆某享有每月第二、四周周末的探视权,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晚上六时,刘某应予以必要协助,不得无故阻挠;三、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涉外离婚协议在国内法院的可执行性标准,强调在保障财产权益的同时,必须细化探视权行使规则以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涉外家事矛盾,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