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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但麻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登记,导致协议未履行。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感情破裂。庭审中,赵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沟通记录及子女生活开销凭证,证明双方分居已久且协议内容明确。麻某某辩称虽未登记,但同意离婚,仅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方式存在异议,认为需兼顾其服役期间的特殊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展开辩论。原告提交了书面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子女日常支出票据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协调子女抚养细节。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麻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三、赵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麻某某应予配合;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补偿麻某某折价款3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路径,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探望权冲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