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系夫妻,孙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杨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重申该房产归属约定。然而,离婚后孙某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杨某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告孙某配合过户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据。被告孙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以军人身份特殊为由主张暂缓履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协商,力求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杨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原告杨某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军人身份而自动失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纠纷注重调解、维护家庭稳定的导向,为类似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