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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麻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亦拒绝配合过户。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麻某履行协议义务并支付拖欠费用。审理中查明,麻某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确无即时履行能力,且双方对子女探望权行使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协议履行陷入僵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抚养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款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麻某提交了个人征信报告及债务清单,主张履行不能。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实际履行可能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部分条款在特定情形下的履行障碍处理原则。当一方确无履行能力且双方矛盾激化时,法院需平衡协议严肃性与执行可行性,避免机械裁判导致执行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