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分期支付博某某补偿款,并约定子女由博某某抚养,高某某承担主要抚养费。协议签订后,高某某未按期支付补偿款,且长期阻挠博某某行使探视权,导致子女生活不稳定。博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特殊情节在于高某某违约行为对子女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高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及阻碍探视。高某某辩称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并提交部分还款凭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的合法性,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有效;二、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博某某剩余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高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并保障博某某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四、若高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博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且高某某需额外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不再另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针对涉未成年子女抚养与探视权的约定。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强调了父母对子女权益的保护义务,为类似案件中电子证据采信及协议履行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