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杰由陈某直接抚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离婚后,陈某以蒋某工作繁忙、居住环境不稳定为由,长期阻挠蒋某行使探视权,甚至擅自将小杰转学至外地,导致蒋某半年未能见到孩子。蒋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配合履行探视权,并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视权的实际履行障碍及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学校转学通知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陈某阻挠探视及擅自变更子女生活地的行为;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收入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但未提供充分反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蒋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晚上七时;二、驳回原告蒋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力,强调父母不得以个人理由非法剥夺另一方探视权。同时,法院审慎处理抚养权变更请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调整抚养关系,维护了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