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沈某某抚养,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成年,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董某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共同名下房产过户至沈某某名下。沈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董某某对子女抚养费的持续给付义务及不动产协助过户义务的履行情况,涉及离婚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益的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董某某违约事实。董某某辩称经济困难,请求减免抚养费。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支付节奏及房产过户时间节点进行协调,核实了相关书证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董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并自次月起按月支付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董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沈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履行力的保障,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权益,既确保了子女抚养费的及时到位,又促进了财产关系的最终厘清,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