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陆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离婚后,陆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且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户口迁移等后续事宜。江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经济补偿条款的履行效力,以及哺乳期母亲在协议履行中的特殊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沟通录音作为主要书证与视听资料证据。被告陆某某辩称因经济困难及孩子健康原因暂缓履行。庭审中,双方就协议履行的具体时间节点及金额进行了质证,法官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某某经济补偿款5万元;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继续有效,被告承诺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户籍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在涉及哺乳期子女的特殊情境下,当事人仍应恪守契约精神。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未成年人及妇女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