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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张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经查,王某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且孩子尚年幼,生活照料压力大。张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并主张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显失公平。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补付拖欠抚养费并继续履行后续支付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安排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特别是在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下的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判。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及双方沟通情况。被告张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医疗单据,主张无力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次月起,每月十五日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一方主张经济困难,也不能随意免除法定抚养义务。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纠纷,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