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刘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杨某(女方)与刘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刘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补偿款共计50万元,杨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生效后,刘某仅支付10万元,余款拒付,且拒绝配合过户。杨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刘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抗辩,但法院查明双方已自愿签署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军婚保护条款不适用于已达成离婚合意并签署协议的情形。刘某未按约履行金钱给付及协助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杨某及子女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刘某违约事实。刘某提交服役证明及视听资料(录音),主张其因军事任务无法履行,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二审法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剩余抚养费及补偿款40万元;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杨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四、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军婚特殊保护不再阻碍协议的履行。裁判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离婚协议义务,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