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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孙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女方)与孙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孙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2022年,吴某发现孙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收集相关视听资料。2023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孙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亦不同意协议离婚。吴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过错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受《民法典》第1081条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证明孙某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孙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其军人身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且婚姻解除需经其同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与孙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孙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过错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其军人身份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在尊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亦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