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协议违约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房产归王某某,徐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徐某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王某某诉至法院。审理期间查明,徐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后、诉讼前已去世,且其父母主张继承该房产份额。特殊情节在于,王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时已怀孕,后产下一子,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子女抚养保障。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未过户房产的效力认定、徐某某遗产继承人与王某某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与协议违约责任的衔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原告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怀孕及出生医学证明、房产登记查询记录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被告徐某某父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遗产继承相关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效力、继承权范围及特殊时期保护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遗产继承份额与协议履行义务的平衡。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徐某某父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徐某某父母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主张,视为对离婚协议履行的认可;三、王某某一次性补偿徐某某父母人民币十万元,作为对其放弃继承权的对价;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继承人的约束力,以及涉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在继承析产中的考量。调解方式有效化解了协议违约与继承冲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