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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杨某于离婚后一年内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因杨某未按期履行,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杨某主张其因照顾哺乳期子女无力一次性支付,请求分期。刘某则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杨某有隐匿收入行为,且拒绝协商分期方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特殊情形下的执行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协议内容无异议,仅对履行方式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离婚调解书、证人关于杨某收入状况的证言及催告记录;杨某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及收入减少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履行障碍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哺乳期等特殊情节时,若双方达成和解或原告自愿放弃执行,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裁定准许撤诉结案,既保障了司法效率,也兼顾了家庭伦理与实质公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