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蒋某向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蒋某在离婚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并赔偿损失。蒋某辩称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最终协议,赔偿系情感补偿而非法定过错赔偿,且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性质认定及履行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蒋某违约事实;蒋某则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蒋某是否构成法定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为: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三、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若未明确对应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金额。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对协议履行争议的高效裁判规则,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