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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支付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谭某长期未履行且拒绝沟通。审理中查明,谭某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此外,涉案房产涉及谭某父母出资部分,双方对房产性质及继承份额存在重大争议,刘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全额分割,谭某则主张包含父母出资份额及继承权益。刘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房产评估报告,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及家庭暴力告诫书。被告谭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对房产中父母出资及继承份额的认定提出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的婚姻关系;二、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谭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谭某放弃对该房产中涉及其父母出资及继承份额的主张;四、谭某一次性支付刘某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万元;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需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继承财产的界限。同时,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在调解或判决中应体现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平衡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