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孙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吴某(非军人)与孙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孙某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生效后,孙某以军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且长期失联,导致房产无法过户。吴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补偿金并协助过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特别是军人一方以职务特殊性为由抗辩履行义务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催告记录及银行流水。被告孙某未出庭,但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证明及一份房屋价值鉴定意见,主张房屋实际价值低于协议约定,且其因执行紧急任务无法亲自办理过户,请求延期履行或调整金额。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及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驳回被告孙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协议中,军人一方不得仅以军务繁忙或职务特殊性为由免除民事违约责任。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严格维护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契约精神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