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马某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期间由朱某居住。2023年,朱某发现马某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并试图转移资产,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朱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马某违反离婚协议,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并分割相关收益。本案涉及离婚协议履行争议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案情复杂,涉及家庭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抵押登记记录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房屋当前市场价值及抵押债务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被告马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履行中诚信原则的重视,同时彰显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隐私保护机制。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及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