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谭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银行借款50万元,杨某承担其他小额债务。离婚后,谭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起诉杨某,杨某被迫代为清偿后向谭某追偿。杨某主张谭某违反离婚协议,要求谭某支付代偿款及违约金。谭某辩称债务性质存在争议,且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拒绝全额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同时涉及对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益保护的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或相关衍生诉讼的一审法院审理(注:根据要素“执行阶段”与“判决书”及“中院”,设定为对执行依据或相关民事权益确认的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还款凭证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债务真实性及谭某未履行情况。谭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违约事实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谭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即使涉及第三方债权人,内部追偿权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兼顾了哺乳期妇女及子女的特殊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为类似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