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登记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赵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赵某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以各种理由阻挠黄某行使探视权,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黄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赵某严重违约,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精神损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抚养安排的履行效力,以及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救济途径。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黄某不服生效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决定再审,并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激烈辩论。黄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多次被拒绝探视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赵某存在实质性违约行为。赵某则提交了其因工作调动导致居住变更的说明,辩称客观上无法配合过户,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最大努力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诉性及执行可能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在审理此类违约纠纷时,需严格区分协议履行障碍的性质。若违约方虽未完全履行但无恶意逃避意图,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客观不能,法院可驳回强制履行请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实质公平与执行可行性的平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