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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系夫妻,杨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婚后,杨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其个人投资,产生大额债务。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明确该笔债务由杨某独自清偿。然而,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依约履行后向杨某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内效力及对外抗辩能力,以及杨某作为军人身份对债务性质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证据无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出具的还款凭证等物证与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具体用途,确认该债务确属杨某个人投资所致,且双方已就债务分担达成明确合意。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债务由杨某个人承担;二、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及利息;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的绝对效力,即便涉及军人婚姻,只要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该约定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与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为类似涉军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