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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然而,协议签署后,张某某未按约履行财产交付义务。博某某经核查发现,张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将名下银行账户内共计45万元存款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向博某某披露。博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张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追究违约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同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支付宝电子转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张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法院组织双方就证据交换及调解事宜进行书面沟通,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2.5万元;二、被告张某某配合原告办理剩余共同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及房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按原离婚协议执行;四、本案调解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阶段,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高效解决了因电子数据取证难导致的财产纠纷,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