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朱某所有,冯某配合办理过户,冯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冯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长期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自2022年起停止支付抚养费。朱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及支付拖欠抚养费的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冯某曾口头承诺配合过户但后续反悔的事实。被告冯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链,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冯某未履行协议义务的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6000元;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对拖欠抚养费行为予以纠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