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刘某一次性支付麻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约定该款项用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储备。离婚后,刘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且擅自转移名下部分资产。麻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刘某违反离婚协议,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及逾期利息。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该笔款项被明确约定为子女专用,且刘某在诉讼期间试图通过虚构债务逃避执行,涉及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深层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刘某转移资产的证据链,主张书证效力。刘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已履行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性质的认定及履行情况,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在协议离婚后,一方违约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法院对“子女专用”款项的认定,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