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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中国籍)与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徐某支付董某过错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财产分割。后因徐某未按期支付款项,董某诉至法院。董某主张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徐某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董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不足以证明其法定过错情形,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协议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双方对一审事实认定无实质争议,仅就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董某补充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徐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徐某则提交了公证认证过的境外居住证明及通信记录,反驳董某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严格依据证据规则认定“重大过错”要件,强调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主张协议未履行或存在法定过错时,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